「報告上寫『步行:MFAC 4』,那麼婆婆晚上起身去洗手間,我可以不跟着嗎?」母親出院回家的第二晚,外傭拿着出院摘要,問正在飯枱旁吃飯的兒子。兒子把摘要翻了兩遍,上面只寫了這個級別,沒有說明「4」代表甚麼程度,也沒有說明晚上應該怎樣安排。
MFAC 的全名是修訂步行分級(Modified Functional Ambulation Category),按患者步行時需要多少協助,由第 I 級到第 VII 級分為七級。按 Lim 等人研究採用的定義,MFAC 4 表示患者步行時需要一人持續或間歇地協助(Lim et al. 2019)。這個級別反映的是評估當時的步行能力,之後仍然可能隨康復進度改變。回到外傭的問題,按這個定義,患者每次走動都應該有一個人在身邊,晚上去洗手間也一樣。
根據治療師在臨床上的觀察,香港的出院摘要和復康報告,步行一欄常會寫上 MFAC 級別。本地也有研究用這個量表為住院患者分組:大埔醫院物理治療部回顧了 2,722 名完成住院中風復康的患者,按入院時的 MFAC 分成七組比較(Chung 2018)。
MFAC 七個級別的定義
MFAC 的數字越大,患者步行時需要的協助越少。第 I、II 級的患者仍未能步行,兩級的分別在於能否自己坐穩;第 III 至 V 級按步行時需要的協助分級;第 VI、VII 級的患者可以自己步行,再分開室內平地和戶外兩種情況。
| 第 I 級 | 未能步行。要在別人協助下才可以坐 1 分鐘,或者不靠雙手或背部支撐就坐不穩 1 分鐘。 |
| 第 II 級 | 未能步行,但可以不靠雙手或背部支撐,自己坐穩 1 分鐘。 |
| 第 III 級 | 步行時需要一個人持續而穩定地提供協助。 |
| 第 IV 級 | 步行時需要一個人持續或間歇地提供協助。 |
| 第 V 級 | 步行時需要有人給予口頭提示,並在旁看管。 |
| 第 VI 級 | 可以在室內平地自己步行。 |
| 第 VII 級 | 可以在戶外步行。 |
以上是 Lim 等人在研究中採用的寫法(Lim et al. 2019)。各醫院和治療部門的表格,文字可能寫得較詳細或者略有不同;如果報告附有各級說明,應以報告上的寫法為準。有些研究用阿拉伯數字 1 至 7 標示,例如大埔醫院的研究(Chung 2018),所以報告上見到「MFAC 4」或「MFAC IV」,指的都是第四級。
家人最常混淆的是第 III 級和第 IV 級。兩級都需要一個人協助:第 III 級的協助要一直持續而且穩定;第 IV 級的協助可以是持續的,也可以是間歇的。到了第 V 級,患者需要的是有人在旁看着和提醒。
MFAC 和原版 FAC 的分別
兩個量表都按步行時需要多少人手協助來分級,主要分別在級數和分級方法。FAC 源自 Holden 等人 1984 年的研究,研究對象是 61 名多發性硬化症或偏癱人士。研究人員按每人步行時需要多少人手協助來評級,並發現步速等大部分步行時間和距離的量度,與步行級別有明顯的直線關係(Holden et al. 1984)。
Mehrholz 等人後來在 55 名首次中風、發病 30 至 60 日仍未能步行的患者身上測試 FAC。研究用錄影評分,同一評估者前後兩次的評分,以及不同評估者之間的評分,都高度一致;每一個 FAC 級別的患者,在步速和六分鐘步行測試的距離等量度上都有明顯分別(Mehrholz et al. 2007)。
- 共六級,由 0 至 5,數字越高表示越能獨立步行
- 第 4 級是只能在平地上獨立步行,第 5 級是連樓梯和斜路也可以獨立步行
- 源自 1984 年 Holden 等人的研究,按步行時需要的人手協助評級
- Mehrholz 等人的研究以 FAC 4 或以上作為預測的分界
- 共七級,由 I 至 VII
- 最低兩級(第 I、II 級)按患者能否不靠支撐坐穩 1 分鐘區分
- 香港大埔醫院的研究以入院時的 MFAC 為住院中風患者分組
兩個量表的級數不同,同一個數字未必代表同一個程度。報告寫 MFAC 4,不能直接當作研究文章中的 FAC 4 去理解,兩者的級別不可以逐級換算。
MFAC 4 的患者在家中走動時的看管安排
按第 IV 級的定義,患者每次步行都需要一個人在旁協助,所以家中的安排,重點是讓協助的人在患者起步前已經在身邊。以下是治療師在家居評估時常提出的安排,屬臨床經驗,沒有研究專門比較過不同做法。
- 患者站起來之前,協助的人先站好位置—患者由床邊或椅子站起、踏出第一步的時候,最需要有人在身邊。家人可以和患者約定,想起身走動時先叫人,等協助的人來到才站起來。
- 預先安排好夜間去洗手間的方法—晚上人比較疲倦,房間的光線也較暗。如果家中只有一位照顧者,可以和治療師商量夜間是否改用便椅,減少半夜步行的次數。
- 在門口轉身的位置留出空間—很多單位的睡房門口和洗手間門口只相隔幾步,患者剛起步就要轉身。臨床上常見在這兩個位置失平衡。家人可以移走地上的雜物和電線,讓患者和協助的人都有位置轉身。
- 按治療師示範的方法協助—「間歇協助」可能只是在轉身時輕扶手肘,也可能是在患者疲倦時要扶住腰部。用哪一種扶法、扶在哪個位置,應該按治療師的示範,不要只看級別自行決定。
- 患者某天走得好,看管仍然要保持—患者精神好的日子自己走了一段路,不代表已經到了第 V 或第 VI 級。疲倦或晚上時,表現可能又會不同。
家中的看管安排,是讓患者在訓練以外的時間也可以安全地走動;級別要往上升,要靠有系統的中風患者的步行重建訓練,例如針對患側負重、跨步和轉身的練習。
住院期間 MFAC 級別的變化
MFAC 級別會隨住院復康改變,而入院時的級別和出院時的級別關係密切。大埔醫院的研究回顧了 2011 至 2015 年間完成住院中風復康的 2,722 名患者,發現入院和出院的 MFAC 級別高度相關,相關系數為 0.84。研究亦按入院級別,計算了患者到出院時達到獨立步行(即 MFAC 6 或以上)的比例(Chung 2018)。
入院時屬 MFAC 1 和 MFAC 2 的患者,到出院時能夠以任何形式步行(即 MFAC 3 或以上)的比例,分別是 12.7% 和 58.2%。入院時屬 MFAC 2 至 5 的患者,日常生活能力(以改良巴氏指數 MBI 量度)進步最多;入院時屬 MFAC 1 和 2 的患者,住院日數最長(Chung 2018)。
這些比例要小心理解。數字只計算由入院到出院這段住院期間的變化,來自單一醫院的紀錄,屬於整體分佈,不能用來推算某一位患者會不會進步。以入院時 MFAC 4 的患者為例,14.8% 這個比例表示大部分人出院時仍然需要協助或看管,所以回家後仍要有人在旁,是常見的情況。級別在甚麼時候變化較多,可以放在中風復康時間表的不同階段去理解,出院時的級別只是其中一個時間點。
同一份報告上,有時還會見到Berg 平衡量表和計時起走(TUG)等平衡評估的分數。MFAC 記錄的是步行時需要多少協助,和這些平衡分數屬於不同的量度,不能互相換算。
由室內平地步行到戶外步行
MFAC VI 和 VII 的分別,在於患者除了室內平地,能否在戶外步行。Lim 等人研究了 82 名慢性中風患者,發現最高步速超過每秒 0.92 米,或者改良 Rivermead 活動指數(mRMI)高於 26.5 分,較能分辨出屬於 MFAC VII 的患者;以舒適步速計,分界約為每秒 0.77 米。研究亦發現,MFAC V、VI、VII 級患者之間的最高步速有明顯分別(Lim et al. 2019)。這些分界來自這項研究的統計分析,MFAC 級別本身仍然按步行時需要的協助來評定。
FAC 方面,Mehrholz 等人的研究中,6 個月後能夠在社區步行的患者,在復康第 4 星期時全部都已經達到 FAC 4 級或以上;不過達到 4 級的患者,之後也有部分未能在社區步行(Mehrholz et al. 2007)。這項研究只有 55 人,用的是 FAC,不能直接套用在 MFAC 4 上。
能在室內走,也不等於會在社區走。紐西蘭一項研究評估了 130 名出院回家的中風人士,評估在回家後一至兩星期內進行。接近三分之一的人沒有在無人看管下外出社區,其中 14.6% 不能在無人看管下離開家門;同時有 74.6% 的人認為能夠外出社區非常重要或者必不可少(Lord et al. 2004)。
由 MFAC VI 進到 VII,患者要練的是過路口、上落斜路和搭車這類中風後社區步行訓練。報告上的級別,看不出患者在街上哪一段路最吃力。評估真實環境中的步行,也是 2023 年版英國及愛爾蘭國家中風臨床指引的建議:已能步行的中風患者,應該接受過馬路、在不平路面上行走、走較長距離和上落斜路等方面的評估(ISWP 2023)。
甚麼時候需要重新評估 MFAC 級別
出院報告上的級別,是出院前最後一次評估的結果。患者回家後,在不同的地面、走廊和轉身位置走動,表現未必和在病房時一樣,家人不宜自行把級別往上調。以下幾種情況,適合請治療師重新評估:患者想晚上自己去洗手間;家人想減少看管;患者最近曾經險些跌倒;或者照顧的人換了,例如新來的外傭未學過扶法。
重新評估時,可以由 Nova Health 的註冊物理治療師按同一套七級準則,分開觀察患者由床邊站起、在走廊轉身和走進洗手間這幾段路,各自需要多少協助,再在中風復康服務往後的家訪中,用同一套級別記錄變化。這樣家人可以知道患者在哪一段路已經可以減少協助,哪一段路仍然要有人扶。
